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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明規則、識風險”案例——遠離非法投資谘詢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時間: 2018-08-06 字號:

  《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谘詢機構、谘詢人員在開展證券、期貨投資谘詢業務過程中應當履行的義務和必須遵守的職業準則。然而還是有諸多不法分子冒充正規投資谘詢機構、虛構專業理財業務員身份,以提供精準投資谘詢建議、幫助投資者獲得超高的投資收益回報為誘餌,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實施非法證券投資谘詢等活動。

  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明知公司並無從事證券投資谘詢業務的資質,在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麵向社會公眾擅自開展證券投資谘詢業務。期間,公司收取谘詢費約人民幣9萬元,收取誠信操作金、谘詢費共計人民幣76餘萬元。王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終被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並沒收全部違法所得。

  另一起非法投資谘詢相關案件中,王某被北京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解聘後,於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間,多次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某小學保安室等地,虛構自己理財公司業務員身份,通過簽訂虛假的出借谘詢與服務協議,欺騙郭某向其個人賬戶打款,共計騙取投資理財款34萬元人民幣,期間以返利等形式返還郭某5.2萬元。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務,數額巨大,構成合同詐騙罪,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退賠被害人郭某二十八萬餘元,並處以五千元罰金。

  我國《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而上述兩個案例中,不法分子通過編造、虛構所謂的專業投資顧問資質,利用高額收益騙取投資者信任,進而通過虛假交易騙取投資者的財產。因此投資者在投資谘詢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警惕,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一是要擦亮眼睛,仔細核查相關機構是否具有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投資谘詢業務的資質。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查詢到合法機構和人員名錄,在投資谘詢時還應當仔細查看該機構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包含“證券投資谘詢”。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設有非法仿冒機構信息公示專欄,投資者可以予以關注。

  二是要高度警惕,切勿向對方個人賬戶匯款。合法證券投資谘詢機構一般通過公司專用收款賬戶收取谘詢服務費,對於那些要求將錢打入個人銀行賬戶的證券谘詢活動,投資者要格外小心。投資者可以向證券投資公司進行谘詢,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上報有關監管部門。

  三是要理性投資,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投資者應自覺遠離以高收益為誘惑的非法投資谘詢機構,摒棄一夜暴富觀念,切勿被非法分子高收益高回報的虛假信息蒙蔽雙眼,時刻保持理性投資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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